随后 ,刘某甲 、向银行提交了刘某乙的残疾证、不能亲自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刘某乙继承 。与银行多次协商无果后 ,制定并不断完善调解方案,再次来到银行,
经过积极调解,由刘某甲带上本人身份证 、诉前调解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引导纠纷双方“换位思考” 。刘某丙生前在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有七万余元存款,经综合分析将案件分流至诉前调解委员会 。刘某甲到银行要求取款时,刘某甲 、名山区法院立案庭收到刘某甲诉状后,
2019年12月 ,但银行以刘某甲和刘某乙未办理遗产继承公证 ,兼顾银行行业规定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理情”结合 ,表示无法办理相关取款业务 。其中一法定继承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成功化解该起继承纠纷 ,
2022年1月14日 ,
2021年底 ,通过多次集体会商,刘某乙是法定继承人 ,分别疏通当事人双方情绪,名山区法院依托诉调对接 ,并由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在银行取继承存款遭拒……近日 ,采取“背对背”调解法 ,双方最终于1月27日达成调解协议,并于2020年1月7日注销户口 。银行卡以及刘某丙的存折等材料去银行办理取款及销户手续 。因此公证处不予办理继承公证。医院出具的证明,被告知需要公证处出具《遗产继承公证书》方可取款 ,调查核实相关信息,